发布者:荣广斌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1日 17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被告因个人投资需要,于2021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 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于同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向被告转款13000元、87000元、30000元,共计130000元。合同约定有偿借款利率为12%,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被告除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在2021年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要求及条件,通过律师函、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发出还款通知,要求被告在发出还款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将借款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拒不理会无任何答复,采取沉默的方式拒绝偿还借款,被告的消极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上述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的义务。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关于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关于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及一并主张判令被告按照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中,总计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部分予以支持,对超过年利率15.4%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1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荣律师点评:即便是被告不出庭,也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就是剥夺对方辩论的权利。我们依旧可以用事实和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