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荣广斌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1日 1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2021年1月4日通过支付宝两次向被告转款20000元和30000元。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于同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同年6月2日前还清借款,逾期还款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且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它所有费用,并按年利率15.6%承担违约金。后被告未依约定偿还借款。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
原告所提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依XX向原告偿还借款。
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理解为年利率15.6%。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双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予以支持。
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相关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也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该款从2021年6月3日至实际付清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律师代理费20000元;
荣律师点评:在借条中,写明利息,并且写清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可以将相关费用转嫁到对方身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