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荣广斌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长期向被告XX经营部出售面粉及面粉制品。2017 年 12 月 24 日 13 时 55 分 许,被告XX经营部经营者姚某的妻子黄某通过微信向 原告杨某发送消息称“这车饺皮粉 400 包×79 元/包=31600元,精品 400 包×77 元/包=30800 元,普粉 240 包×71 元/包
=17040 元,合计 79440 元+原欠 76360 元=欠 155800 元”。同日被告XX经营部经营者姚某分两次向原告杨某转账共计 78840 元。原告杨某于同日微信回复黄某称“款已收 到 2 笔 78840 元”“欠 76960 元”。此后,2018 年 1 月 10 日至2018 年 4 月 11 日期间,被告XX经营部多次向原告杨某 购买面粉,原、被告通过微信对应付货款、已付货款进行确 认,具体情况如下:
姚某于同日分两次向原告杨某转账 79250 元。原告杨某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 消息称“这次多回来 450 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根据 原告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XX经营部提交的银 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杨某依约向被告XX经营部交付了面 粉、面粉制品等货物,被告XX经营部应当支付货款。2018年 4 月 11 日,原、被告同日通过微信结算,被告XX经营 部尚欠原告杨某货款 38660 元,原告杨某诉请被告XX 经营部支付货款 38660 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 持。被告XX经营部辩称已超额支付货款,无事实依据,对 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交易习惯,被告伟 利经营部应在货物交付当日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被告伟 利经营部未依约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杨某造成资金占用 期间利息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 告杨某有权要求被告XX经营部支付利息:以 38660 元为 基数,自从 2018 年 4 月 12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粮油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 38660 元, 并该支付利息(以 38660 元为基数,自从 2018 年 4 月 12 日 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