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荣广斌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我方原告杨某长期向被告XX经营部出售面粉及面粉制品。2017年12月24日13时55分 许,被告XX经营部经营者姚某的妻子黄某通过微信向 原告杨某发送消息称“这车饺皮粉400包×79元/包=31600
元,精品400包×77元/包=30800元,普粉240包×71元/包
=17040元,合计79440元+原欠76360元=欠155800元”。同日被告XX经营部经营者姚某分两次向原告杨某转账共计78840元。原告杨某于同日微信回复黄某称“款已收 到2笔78840元”“欠76960元”。此后,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被告XX经营部多次向原告杨某 购买面粉,原、被告通过微信对应付货款、已付货款进行确 认,具体情况如下:
姚某于同日分两次向原告杨某转账79250元。原告杨某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 消息称“这次多回来45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根据 原告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XX经营部提交的银 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杨某依约向被告XX经营部交付了面 粉、面粉制品等货物,被告XX经营部应当支付货款。2018
年4月11日,原、被告同日通过微信结算,被告XX经营 部尚欠原告杨某货款38660元,原告杨某诉请被告XX 经营部支付货款386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 持。被告XX经营部辩称已超额支付货款,无事实依据,对 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交易习惯,被告伟 利经营部应在货物交付当日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被告伟 利经营部未依约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杨某造成资金占用 期间利息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 告杨某有权要求被告XX经营部支付利息:以38660元为 基数,自从2018年4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如下(终审判决书): 、
被告XX粮油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38660元, 并该支付利息(以38660元为基数,自从2018年4月12日 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