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广斌律师
荣广斌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二审,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提供货物货款挂账,起诉偿还货款及利息,法院维持原判,保持我方观点

发布者:荣广斌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我方原告杨某长期向被告XX经营部出售面粉及面粉制品。201712241355分 许,被告XX经营部经营者姚某的妻子黄某通过微信向 原告杨某发送消息称这车饺皮粉400×79/=31600

元,精品400×77/=30800元,普粉240×71/

=17040元,合计79440+原欠76360=155800。同日被告XX经营部经营者姚某分两次向原告杨某转账共计78840元。原告杨某于同日微信回复黄某称款已收 到278840”“76960。此后,2018110日至2018411日期间,被告XX经营部多次向原告杨某 购买面粉,原、被告通过微信对应付货款、已付货款进行确 认,具体情况如下:

姚某于同日分两次向原告杨某转账79250元。原告杨某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 消息称这次多回来450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根据 原告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XX经营部提交的银 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杨某依约向被告XX经营部交付了面 粉、面粉制品等货物,被告XX经营部应当支付货款。2018

411日,原、被告同日通过微信结算,被告XX经营 部尚欠原告杨某货款38660元,原告杨某诉请被告XX 经营部支付货款386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 持。被告XX经营部辩称已超额支付货款,无事实依据,对 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交易习惯,被告伟 利经营部应在货物交付当日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被告伟 利经营部未依约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杨某造成资金占用 期间利息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 告杨某有权要求被告XX经营部支付利息:以38660元为 基数,自从20184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如下(终审判决书): 、

被告XX粮油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38660元, 并该支付利息(以38660元为基数,自从2018412日 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荣广斌专职律师,湖北卓拓傲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卓拓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