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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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形成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作者:郑伟良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16次举报



 

一、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来看,投资款、合伙款、货款、恋爱开销等款项可以通过借条结算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将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不禁止该行为,法院应当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适用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形成民间借贷纠纷证据链法院应当支持诉求。

二、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的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郑伟良律师现为广东纽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领域:1、劳动案件(工伤赔偿、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加班费等);2、债权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纽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