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份工作拖欠的工资
因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仍要不回来
那还有其他方式讨回欠薪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不申请公司破产,而直接在执行阶段要求出资期限畸长,尚未届出资期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提前缴纳与公司债务数额相等的出资,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因此判决,追加阡某公司股东陈某、王某为拖欠工资案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阡某公司应付左某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执行程序与解散程序、破产程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有相似之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的“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并未明确排除未届出资期的出资,且未设定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该案裁判要点解决的问题和价值就是:在公司被执行人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不申请破产、直接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从而实现执行追加程序追求的效率价值,促进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