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关于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即法律规定合同须审批的,合同成立后,未经审批不生效。《民法典》吸收了实务中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又作了细化规定,具体如下:
1.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经批准后合同生效
《民法典》502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及资源的合理配置,针对特殊领域或行业,国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建立行政审批制度,对市场主体的民事行为、市场准入门槛、市场交易量等进行监管和控制,如对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股东资格、股权转让的审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等。
2.未经审批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契约效力
《民法典》502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未生效合同的约束效力,即成立的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契约效力,当事人应遵守契约义务,不得毁约。按约定应履行报批手续的一方,应积极履行报批义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报批义务的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3.未经审批即开始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未经批准的,合同内容属于不得履行的民事行为,如当事人履行了,其履行行为没有依据,不合法,应属于无效。对因此发生纠纷的处理,此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规定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审批手续的,按有效处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无效处理。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有法理基础的,如合同内容未经审批,合同未生效,履行行为即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如当事人为此发生争议,应认定履行行为无效,按无效处理;如果在诉讼中办理了批准手续,基于其间存在的已成立合同的契约关系,其履行行为可以得到追认,按有效行为处理。(本文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