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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告知医疗风险后是否免责?

作者:李元鹏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6次举报


    患者进行特殊治疗或特殊检查时医疗机构一般会要求患者签署风险告知书,那么患者签署了风险告知书后,在治疗中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知情告知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若未尽告知义务且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机构尽到告知义务不能作为对患者损害的免责事由,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李元鹏律师曾在河南省卫健委直属三级甲等医院工作多年,先后担任过医务部副主任、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人、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0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