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卫魁|时间:2020年05月11日|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保险上海分公司要求免除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的抗辩意见,经审查认为,首先公安机关对本起事故的定性明确系驶离现场而非驾车逃逸,法院的刑事判决亦以一般交通肇事定罪量刑,并未认定有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其次根据被告*保险上海分公司提交的被告王**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只能证明被告王**驾车从堆场出来时确看到有一个人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地上,并看到有警察在现场处警,但不知道该事故与其有关故未停车而直接驶离;再次被告*保险上海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王**具有明知其发生交通事故而驶离现场的主观故意;综上,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保险上海分公司仅以被告王**驾车离开现场这一客观行为,在脱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这一主观故意的情形下,片面认定被告王**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主张免除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的意见,于法不符,亦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