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时效如何计算?
当债权人已经发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通知后,债务人仍不还款的,视为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A:尽管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约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似乎是允许债权人随时主张利息,且按照主张时起算时效。但是我国《合同法》205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Q:我国民法关于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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