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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当上法定代表人怎么办,工商新规帮你解套!

发布者: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2日|分类:税务 |1411人看过


被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公司,莫名其妙当上“老总”“股东”,该怎么办?这样的咨询工商部门经常遇到。近年来,冒名登记、无权代理、虚假签名、无权处分等引发的登记争议时有发生,既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又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了较大困扰。特别是很多“被股东”“被法人”企业都在外地注册,无论走司法程序还是报警处理都很不方便。时间长了不处理,还有可能身负债务,真是烦不胜烦。

对于此种情况,成都市工商局已经制定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接到投诉、举报、信访、舆情等关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登记的信息处理工作机制、工作要求和标准,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将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对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通过立案调查形成证据链吊销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公司的营业执照),或是予以撤销企业登记(除去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许可,登记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为“被法定代表人”解套。

近日,四川省工商局正式出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就明确了“被法定代表人”后的解决方法。

目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尚未对撤销登记作专门性规定,登记机关在撤销登记过程中无规可依,无程序可循,不敢轻易行使撤销权,使得受害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正确行使登记职权,切实纠正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违法行为,四川省工商局起草出台了该《办法》对撤销登记的定义、受理条件、取证标准、适用撤销和不予撤销的情形、决定执行、行政撤销与民事法律关系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依法分类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打通了渠道,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撤销与民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四种情况下,工商登记将依法撤销《办法》明确,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据已取得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依法撤销的情形。《办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申请撤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查明签字或盖章确实为虚假的,依法予以撤销。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申请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不承担清算义务或者因被冒名登记产生其他民事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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