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过征收案件的律师或者当事人想必都清楚,在共有纠纷诉讼中,知青身份和其子女是一个很重要也很关键的证据,下面我浅谈一下其取证和证明内容。
其实知青及其子女归根结底是要证明他们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严格来说即便不满足户口末次迁入之后稳定居住一年以上且无福利分房的一般要求,也要证明他们视为同住人,这在公房征收中尤为重要。司法实践中,知青一般是承租人的子女,早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外地插队落户,户口从动迁房迁出,退休之后户口迁回动迁房,但是户口迁回之后没实际居住,这种情况只要没有福利分房是可以视为同住人的,他们不实际居住客观上响应了国家号召前往外地无法居住,回来后因为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因素也无法再住回老房子,不能因其末次户籍迁入之后未实际居住而剥夺其征收补偿的相应利益。那么对于知青子女来说,成年之前绝大部分时间是跟随知青父母在外地上学,后来因为高考上大学需要返沪,那么经过原承租人的同意和接收,知青子女的户籍按照政策返回上海动迁房,这其实是赋予了知青子女对于动迁房有居住权,不管其是否实际居住,都视为同住人,原理同知青类似。最复杂且有争议的一点就是虽然是知青但是是原承租人的女婿或者儿媳,他们的户口不是从动迁房迁出也基本不可能从动迁房迁出,在外地结婚,后来退休和配偶一起将户口迁回动迁房但是未实际居住,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从房屋来源考虑,女婿或者儿媳并不是原承租人的子女且户口也并不是从动迁房迁出的,如果要认定为同住人那必须满足末次迁入后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无福利分房,当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的法院认为可以视为同住人也有其理由,这个欢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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