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很多工伤保险基金部门据此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解除原因不限于本人提出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两种情形,还有用人单位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等情形。实践中,对于本人提出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两种以外情形,工伤保险基金部门往往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理由是上述情形以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那么,工伤保险基金部门的理由是否成立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近期处理一起参保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部门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笔者先期与工伤保险基金部门交涉时,工作人员态度强硬,认为申请的工伤职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工伤保险规定,也不出具不支付证明材料。无奈,笔者向西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最终市政府同意笔者观点,帮助工伤职工两个月内万成功取得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