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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恶犯罪常见罪名之强迫交易罪

发布者:翁志辉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310人看过

       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本文就来介绍涉黑恶类犯罪常见罪名之一的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案子办案机关暂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嫌疑人以及家属均会提出一个问题,能不能往强迫交易罪方向辩护。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他们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上海市敲诈勒索数额2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特殊情形数额达到1000元即可;敲诈勒索数额30万以上量刑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特殊情形数额只需达到24万。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具有如下情形:(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且敲诈勒索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而强迫交易罪最高判处七年。

        能不能做罪名辩护不是任何人说的算,归根结底要从案情出发。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行为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侵犯的法益不同。 强迫交易罪罪侵犯的客体是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强迫交易行为直接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买卖双方公平、自由、平等的交易原则,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品交易规则;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采取的的行为手段不同。由法条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很有可能构成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一般具有贪图利益的动机;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强迫交易罪,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但是在强迫交易罪犯罪过程中,很有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比如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就很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后果;而且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也可能对被害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手段和方法很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是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对被告人以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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