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志辉律师
翁志辉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影响或者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作者:翁志辉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809次举报

        案情:某公司老板招聘若干程序员为其编写程序代码,程序员的工作完成之后,老板欠其工资累计将近百万,在数次讨薪无果之后,其中一名程序员实施了破坏公司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公司遂报案称为解锁花费二十余万。公安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行为人刑事拘留。现行为人在律师跟办案机关的积极处理之下,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三种情形,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相应操作的行为;第三款规定的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上述二种情形均要求造成或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才构成本罪。第二款规定的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操作的行为,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来说,本罪第二款虽然在刑法条文上未写明该行为必须符合“造成或影响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之要件,但该要件系此款应有之意,如若不然,则违背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如下情形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下面两例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可以更直观的显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书(2017)沪0104刑初7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通过游戏官方后台维护工具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增加账户内“钻石”、“金币”数量的行为未影响到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亦无证据证明其行为影响“街篮”游戏玩家的使用,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不能成立。其次,王某某未经被害单位授权,使用“街篮GM查询工具”侵入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并加以修改,王某某实施上述手段行为,系为了伙同张某某将修改增加的“钻石”、“金币”对外出售牟利,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最终两被告人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书(2018)沪0117刑初1947号 

         被告人因为劳资纠纷至被害方办公室内将储存于电脑中的ERP系统源代码复制至移动硬盘后删除电脑中的源代码,并带走加密狗密钥及移动硬盘等研发设备。后在其住处登录被害单位的阿里云,通过压缩文件、加密、更改文件路径等方式对其中的ERP系统进行修改,又删除部分快照备份文件,导致被害单位的工厂因不能登录ERP系统而被迫停产数日。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翁志辉律师,(电话:173163706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税法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