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志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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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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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透支等行为分别会涉嫌何种犯罪?

作者:翁志辉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547次举报


        随着社会越来越信息化,生活中使用信用卡的人群也越来越多,但是信用卡的一些缺点和漏洞也被利用,使得涉信用卡的犯罪率上升。涉信用卡的犯罪主要有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

        在对涉信用卡犯罪进行分析之前,需要先明确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不仅仅是指我们日常所熟知的剧透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信用卡的具体情形包括:(一)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该类行为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空白信用卡,数量达到10张以上,则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的量刑分为三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释〔2009〕19号,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有: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以及其他情形。应当情节特别严重的有: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行为人有如下行为即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张以上的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5张以上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张以上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张以上的。行为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涉及的信用卡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标准的10倍以上则属于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数量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用卡的数量影响量刑,最高刑期为十年。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以本罪定罪量刑,数量达到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行为,从重处罚。

        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的行为距大多数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自己或者他人利用信用卡进行交易,这就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其一,行为人使用的信用卡有问题,包括:信用卡本身是伪造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作废的,或者行为人非持卡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其二信用卡是真实有效的,且是行为人本人申领的信用卡,但是行为人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譬如行为人有如下行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致使无法归还,或者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或者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通过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催收逃避还款等。

        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人使用的信用卡有问题的,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是指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行为人使用的信用卡有问题的,数额巨大是指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恶意透支的,数额巨大的是指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使用的的信用卡有问题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银行卡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二)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情形。由此可见,行为人使用捡来的、骗来的信用卡,达到一定数额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三款规定,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信用卡犯罪的罪名之间通常呈现较为复杂的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往往触犯若干个罪名。如: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而持有、运输、出售,对行为人直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持有、运输、出售的伪造的信用卡部分系自己伪造,部分系他人伪造,在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状态下,对行为人则要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罪并罚。再比如,行为人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前一窃取行为触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后一伪造行为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但是两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对行为人则从一重处,即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根据何罪名量刑为重,则对当事人以该罪明定罪处罚。此外实务中存在行为人伪造信用卡之后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伪造信用卡之后骗取财物的情形,因此行为人会被如何定罪量刑要根据具体案件情节,辩护人亦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辩护措施。


翁志辉律师,(电话:173163706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税法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