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翁志辉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5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9)沪0115刑初4844号
——蒋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后成功争取变更为妨害公务罪,最终获获判最低建议量刑。
辩护人翁志辉律师,系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蒋某某为阻扰相关部门对自家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将家中存放的酒精浇淋在自己身上,并手持打火机,以自焚方式相威胁,造成数十名群众围观,后被告被民警阻止带离现场,期间持续发表过激的威胁言论。
辩护人是在被告刚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时介入案件的,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与办案人员积极进行沟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详细分析的案卷材料,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书面意见,最终成功争取到检察院同意将被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转为妨害公务罪,为最终获得较轻量刑争取了有利条件。
检察院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为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最终被告获得最低的有期徒刑刑罚。
被告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