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女,在北京有住房一套,将房屋委托给中介租赁,没有签署委托合同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中介。中介在带承租人看房的过程中忘记将水管关上,结果导致楼下住户被淹。承租人与中介签署了租房合同,出租人的签字为中介代签,承租人已经缴纳半年的租金,并在起租日之前就搬进了房屋。
现楼下住户,索要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一、出租人与中介之间的关系。
出租人委托中介出租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虽然未签署合同,但因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出租人也向中介交付了钥匙,中介公司也进行了居间活动,因此出租人与中介之间的居间有效。
二、中介与承租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中介作为居间人仅提供媒介机会,无权代理出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房屋租金的行为视为是对中介没有代理权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追认。因此该租赁合同有效。
三、看房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1、如果是中介造成的,那么由中介公司承担。依据的是居间合同,居间人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的,应当赔偿。
2、如果是承租人造成的,虽然损害发生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承租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出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若楼下的业主起诉出租人,出租人可以追加承租人和中介为共同被告。
2、出租人先赔偿的,可以起诉承租人和中介进行追偿。
五、承租人与中介之间的责任分配。
1、如果损失是中介造成的,承租人无责任。
2、如果损失是承租人造成的,承租人与中介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数额。
中介作为出租人的委托人,在进行居间活动的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六、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仅有口头约定,有效吗?
1、口头租赁合同有效。
2、租期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