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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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作者:陈松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0次举报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陈松,武汉人,阳江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服务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工作经历:曾在广东湖南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阳江
  • 执业单位: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