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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邓X、宋X等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者:陈松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9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X,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松,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X,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叶XX,广东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XX,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X,男,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X,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X、宋X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原审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洪XX、谭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粤178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X、宋X、陈XX、洪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并听取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寻衅滋事事实

  二、敲诈勒索事实

  三、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四、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事实

  五、盗窃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X、邓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还擅自转移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上诉人陈X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又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还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上诉人洪XX、原审被告人谭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被告人周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上诉人宋X、洪XX、原审被告人周X、谭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一审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邓X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在一审庭上对其所犯的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自愿认罪,依法对其所犯的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陈XX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所犯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邓X、宋X、陈XX、洪XX的上诉意见及其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松,武汉人,阳江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服务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工作经历:曾在广东湖南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阳江
  • 执业单位: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