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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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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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作者:夏军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0次举报
2026-09-10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事法律风险与辩护要点

  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夏军律师,长期坚守刑事辩护一线办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却最容易被当事人低估风险的罪名之一。本文将立足上海地区的办案实际,围绕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出罪空间与辩护策略展开分析,供有需要的当事人与家属参考。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本罪是行为犯,实施即具可罚性。

  主体: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司法认定要点

  对象范围:须是可退税、抵扣的专用发票以外的法定发票,认定须区分发票种类。

  行为方式: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择一即构罪。

  与虚开、伪造专票的界限:对象不同,定性不同,须准确区分。

三、出罪的辩护理由

  (一)(一)非法定发票:对象不属可退税抵扣法定发票的,客观要件不成立。

  (二)(二)无制造出售行为:仅持有、未参与制售的,一般不构成此罪。

  (三)(三)主观无故意:被蒙蔽、误触的,缺乏犯罪故意。

  (四)(四)证据不足:制造事实、数量、主观故意证据缺失的,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五)(五)数量极少:制售数量极小、未流入市场的,可争取从宽处理。

四、上海司法实践与风险防范

  上海对本罪对象限于可抵扣、退税发票,审查数量与票面额,真伪鉴定规范。

  私自伪造、出售可用于抵扣的普通发票,一旦用于骗抵即可能构罪。

五、夏军律师的辩护思路

  夏军律师紧扣'法定发票对象'与'制造出售'行为,从制假链条与鉴定切入。

  依托鉴定与查扣证据,夏军律师审查发票真伪与数量认定,挤压量刑空间。

  夏军律师区分本罪与相关发票犯罪,争取准确较轻定性。

  对受雇参与者,夏军律师主张地位作用小、可争取从宽。

  结合上海税务司法实践,夏军律师在依法辩护的同时审慎处理涉案物品。

六、家属与当事人的四步应对

  遇到相关刑事风险,当事人与家属可按以下四步理性应对,切忌慌乱失措:第一,保持冷静,立即停止任何可能扩大风险的行为,绝不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避免事态由轻变重;第二,尽快了解涉嫌罪名与基本事实,妥善保管合同、账册、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关键材料,防止证据灭失或被误导签字;第三,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开展会见、阅卷、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法律分析,牢牢抓住'黄金救援期';第四,配合司法机关如实陈述,同时依法主张自身权利,在律师帮助下系统评估无罪、不批捕、不起诉、罪轻或缓刑等路径,理性、有序地维护合法权益。

七、常见问答

  问:侦查阶段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答:非常关键。此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提出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问:如果证据不足会怎样?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处理,在审判中坚持疑罪从无,不应勉强定罪。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本文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夏军律师撰写。如您或家人面临相关刑事风险,建议尽早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依法、理性地评估案情与应对方案。

夏军律师,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联系方式:13621879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52 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