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部分民营企业时常基于各种因素可能作出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例如增加盈利收入、给其他公司提供缺票帮助等。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个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罚金也高,如何在法律刚性与人性温度之间寻求平衡,考验着司法的智慧。本文以一起因经营危机引发虚开发票、最终通过强调单位重罚个人轻罚而争取缓刑案例,展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下的辩护关键。
案情简介
2022年,某机械制造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拥有员工75人,受疫情影响,下游客户拖欠货款达300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无法续贷,企业连续四个月发不出工资,面临破产清算,同年9月,总经理陈某应一家贸易公司请求急需进项发票抵扣,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情况下,答应给贸易公司开具1500万元设备销售发票。财务经理张某按公司业务流程开具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00万元,税额198.5万元。发票开具后,根据事先双方达成的约定,贸易公司支付给了机械公司170万元服务费。2023年3月,贸易公司因虚开案发被查,机械制造公司受到牵连。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将陈某、张某移送检察机关。经税务司法鉴定,涉案税额198.5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作为总经理,主导决策,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案税额198.5万元,依照刑法第205条及司法解释,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认罪态度与补缴税款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不适用缓刑。财务经理张某作为执行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团队介入后,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后,针对性提出如下有效辩护方案:
一、紧扣该犯罪为单位意志,构建单位重罚、个人轻罚的辩护方向。
辩护人从股东会会议记录、微信群聊中收集关键证据证明,陈某在决定开票之前,在股东群内征询意见,两名股东虽未书面表决,但以默示方式认可。公司章程规定"重大经营决策需经股东会同意",1500万元交易显属重大。另外,根据司法审计报告现实,170万元回款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发还员工工资85万元、支付房租45万元、偿还紧急供应商货款40万元。辩护人指出:"陈某作为总经理作出决定之前,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属于单位犯罪,不成立个人犯罪。"
庭审中,辩护人援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强调本案完全契合该要件。
二、区别划分个人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对财务经理张某,辩护人强调张某作为员工,按公司既有财务流程操作,主观上缺乏对虚开性质的明知,不具有犯罪故意;对于陈某,辩护人承认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对犯罪事实具有明知故意,但其决策为了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责任主体为单位。
三、社会效果论证:企业存续价值高于单纯惩罚
辩护人提交多组证据:案发后该机械公司公司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35万元,2023年度财务报表显示企业扭亏为盈,为社会提供了多个就业机会,具有一定社会积极价值。
辩护人综上提出法律意见书,建议对陈某判处判处缓刑,既惩罚了犯罪,也保住了民生。
审判结果
经过三次庭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某机械制造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结语和启示
本案的缓刑判决,深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认定的审慎态度。单位犯罪的"双罚制"绝非简单地对单位与个人同等处罚,而应遵循"以罚单位为主、罚个人为辅"的责任分配原则。当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交织时,必须严格区分行为动机、利益归属与责任层级。
企业遇困应寻求合法融资途径,虚开发票终是饮鸩止渴,得不偿失。因为种种原因触犯法律红线的企业单位,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尽早为单位和个人纾困解难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