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赵某大量购进盗版某热门网络小说的电子书与音频,在社交平台进行销售。为扩大规模,赵某联系某电商平台上的专业店铺运营方“速帝公司”,提出合作:由“速帝公司”提供店铺装修、客服、资金结算等全套运营服务,赵某负责提供侵权产品,双方按销售额分成。
“速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合作前明确要求审查李某的著作权授权证明,但赵某仅提供了一份模糊不清、疑似伪造的文件。王某为牟取高额分成,在未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以“默许”态度与赵某展开合作,利用其技术手段帮助赵某的店铺规避平台版权审查,并在三个月内实现违法所得40万元。后案发,赵某与“速帝公司”及王某均被查处。
一、构成要件分析(共犯)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根据该条文结合上述案例,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观方面:共同实施了侵权复制品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赵某直接提供侵权产品,是实行犯(主犯)?;“速帝公司”及王某提供不可或缺的运营、技术支持,是帮助犯(从犯)。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销售,并且具有“营利目的”。本案中,赵某明知是盗版小说仍然销售,构成直接故意,王某作为专业人士,在未核实授权文件真伪的情况下选择合作,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赵某和王某二者形成共同故意,实施共同行为,成立共犯。
二、立案追诉标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5年)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8条规定的行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
1.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
2.两年内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3.销售侵权复制品1000张(份)以上的。
4.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3倍以上,或者已经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3倍以上的。
本案分析:本案全案违法所得达40万元,远超立案标准。赵某和“速帝公司”、王某均应对该40万元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
三、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18条及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又根据《刑法》总则相关规定,赵某作为主犯实行犯,应当按照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定罪量刑;“速帝公司”及王某作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院会综合考虑其提供帮助的作用大小、获利情况、主观恶性等因素量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王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结论?
本案说明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共犯的认定逻辑。在“全链条”打击侵权犯罪的政策背景下,司法实践不仅惩处直接销售者,也严厉追究为侵权提供关键支持和技术帮助的共犯。同时,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知产解释》进一步降低了共犯的认定门槛,强化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审查义务,对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