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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及最新司法解释

发布者:夏军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商标 |582人看过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2025年相关司法解释最新规定调整内容较大,梳理对应的法条、构成要件,以及于2025年4月2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以下简称《解释》)中的定罪量刑标准和主要变动,对把握法律红线很重要。

   该罪的基本框架和最新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且情节严重。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通常以营利为目的。

   最新“情节严重”标准(入罪及3年以下)

   -商品商标:违法所得≥3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

   -服务商标:违法所得≥5万元,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多次侵权:二年内因同类行为受处罚后再次实施,数额标准降低。

   最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3-10年)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对应标准的十倍以上。

   ??最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动

   相较于以往的规定,2025年的新《解释》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新增:

   ?首次明确服务商标的刑事保护:新《解释》首次清晰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独立入罪标准(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实现了对服务商标的平等刑事保护,回应了服务业发展的需求。

   ?细化“相同商标”和“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明确“相同商标”包括与被假冒商标完全相同或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对“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名称相同,更注重从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本质特征上是否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是否会认为是同种商品或服务。

   降低部分罪名入罪门槛,严惩屡教不改?:为体现严格保护,新解释适度降低了入罪门槛。同时,对于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行为,规定了更低的入罪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者的严厉打击

   ?提高罚金刑上限:将罚金数额的适用上限从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提升至一至十倍,显著提高了犯罪成本,增强了威慑力。

   ?明确“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计算:为避免重复评价,新《解释》指出,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如果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则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体现了对犯罪行为更为精准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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