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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与单位犯罪出罪辩护解析

发布者:夏军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税务 |156人看过


  一、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06条规定,本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及税收征管秩序。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伪造与变造。

  2.客观要件:实施伪造或出售行为。伪造包括非法印制、仿制真发票;出售指有偿转让伪造发票。两行为具备其一即可构罪。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明知伪造/出售行为违法而积极实施,不以骗取税款为必要目的。

  二、定罪量刑标准

  1.基本犯(伪造/出售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20万元罚金

  2.数量巨大(票面额50万元以上):

  ?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票面额250万元以上):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单位犯罪出罪辩护实务要点

  辩护角度一: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切割

  ?核心辩点:涉案行为是否为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

  ?举证:

  资金流向分析:证明资金未进入单位账户或用于单位经营

  决策程序审查: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系个人盗用单位名义

  辩护角度二:主观故意排除

  ?核心辩点:单位是否具有共同犯意

  ?举证:

  证明涉案员工采取欺骗手段隐瞒真实业务性质,单位在受蒙蔽情况下缺乏犯罪故意

  出示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风控流程等合规文件

  辩护角度三:情节显著轻微出罪

  ?核心辩点: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举证:

  核对发票份数、票面金额是否达到立案门槛(10份/10万元)

  论证伪造技术低劣、无法流通使用,社会危害性微小,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四、辩护实务启示

  1.注重主观故意证据:强调个人犯罪故意,未体现单位意志

  2.善用刑事政策:结合保护民营企业司法政策,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3.构建多角度辩护:采用“性质之辩→情节之辩→量刑之辩”多维策略

  (注:本文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撰写,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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