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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要件和实务辩护解析

发布者:夏军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8日|分类:税务 |158人看过


   一、法律规定精要

   核心构成要件:

   1.行为要件:实施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这是指行为人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或者通过虚增出口货物价格、数量等方式,虚构出口事实。

   2.结果要件:实际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现行司法解释通常为5万元以上)。

   3.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家税款的目的。

   量刑档次:

   ?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案例:**贸易公司骗税案

   基本案情:

   **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通过购买他人出口信息、伪造购销合同和出口报关单等方式,虚构了一笔价值300万元的电子产品出口业务,并向税务机关成功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9万元。后因税务机关内部数据比对系统发现异常而案发。检察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李某及其公司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数额39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三、辩护策略与判决结果演变

   第一阶段:一审辩护

   ?辩护核心角度:

   1.行为性质之辩: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真实的货物出口流程,李某的行为属于在真实出口基础上“虚增价格”,而非完全意义上的“假报出口”,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犯罪数额之辩:辩护人发现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的漏洞,指出鉴定机构直接将申报的全部数额39万元认定为骗取数额,但未扣除其为完成此次出口所支付的各种真实成本(如购买信息的费用、物流成本等)。辩护人主张,这些成本对应的退税款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实际骗取数额应低于25万元。

   3.主观故意之辩:强调李某系因企业经营困境临时起意,骗取的税款全部用于公司运营,未用于个人挥霍,主观恶性不深。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考虑到存在一定的真实贸易背景,且李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税款。最终,一审判决:

   ?罪名:骗取出口退税罪(成立)

   ?刑期:有期徒刑3年

   ?罚金:人民币40万元(约为骗取税款的一倍)

   第二阶段:二审辩护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辩护核心角度:

   1.数额认定错误:深入研究数额认定问题,聘请权威财税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提出专业性质疑,详细论证真实成本应予扣除的会计学和法律依据,强烈要求对犯罪数额进行重新鉴定。

   2.罚金刑过重之辩: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处的40万元罚金明显过重。李某的公司已因本案濒临破产,无力承担高额罚金,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依法调整罚金数额,体现刑罚的谦抑性。

   3.适用缓刑之辩:综合李某具有认罪认罚(虽对数额有异议但承认基本事实)、积极退赃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辩护人认为李某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二审判决结果(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重点核查了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虽然未完全采纳辩护人关于数额的意见,但认可了一审罚金刑过高、未充分考虑适用缓刑条件的问题。

   ?罪名:维持原判(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期:由有期徒刑3年,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罚金:由40万元,改判为20万元。

四、本案的辩护成功,体现了在不同诉讼阶段辩护角度和差异化策略的重要性。不论案件哪个审理阶段都要求辩护角度精准、直击案件要害,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努力争取有利结果。

(注:本案例为基于法律实务提供的虚拟案例,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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