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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成功辩护案例分析

发布者:夏军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2日|分类:经济犯罪 |254人看过


【案情】

B市检察院起诉:甲系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外资银行信用证结算部高级经理乙合谋,于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凭借真实外贸合同重复提交海运提单、发票,由乙在SWIFT系统篡改最迟装船日、交单期等关键字段,议付远期信用证9单,合计美元588万元(折合人民币约3900万元)。甲按兑付额2.8%向乙支付“技术咨询费”,余款用于偿还公司旧贷及期货投资,到期未能偿付,致银行实际损失美元480万元。公诉机关认定甲、乙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共犯,且均系主犯。

 

【新辩护角度:以“违法性认识错误+可罚的违法性欠缺”为核心】

一、违法性认识错误:基于银行“官方通道”产生的正当性信赖

1. 乙的身份具有公示效力。其系外资银行正式聘任的高级经理,负责信用证审单、承兑及SWIFT报文维护,对外可代表银行作出业务承诺。甲基于对银行专业人员的身份信赖,有充分理由相信“延长装船日、交单期”系银行内部允许的“供应链融资便利”。

2. 银行内部邮件具有官方外观。乙于2021年3月、5月两次通过银行企业邮箱向甲发送《跨境供应链融资操作指引》附件,明确“可将装船日顺延30天以匹配生产排期”,并抄送银行贸易金融部副主管。甲作为非银行专业人士,无法辨识该“指引”已超出银行授权范围。

3. 先前类似业务均获成功兑付。2019—2020年度,甲公司在乙所在行以同样模式办理信用证议付12单,均正常收汇,未受银行质疑。甲据此形成“业务惯例”认知,欠缺期待可能性去怀疑2021年度新业务之违法性。

综上,甲主观上不存在“明知违法仍积极追求”的故意,符合《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之情形。

 

二、可罚的违法性欠缺:比较法视角下的“行政先行”原则

1. 信用证修改属于银行内部单据技术性处理,并未直接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涉案贸易真实、货物已实际出口,海关报关单、海运提单可予印证;银行损失根源在于乙超越授权,而非甲提供虚假基础交易。

2. 我国金融监管法规对“修改交单日”行为已有明确行政处罚条款。《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均可对乙及其所在银行处以罚款、暂停业务等行政制裁。在行政责任尚未穷尽之际,径直追究甲之刑事责任,违反“刑法谦抑性”及“可罚的违法性”理论。

 

三、补充辩护:即便成立犯罪,亦应认定为“帮助型”从犯

1. 技术核心由乙掌控。SWIFT报文字段修改、承兑报文发送均由乙单独完成,甲仅提供基础单据,处于被动配合地位。

2. 获利比例显著失衡。甲公司净得融资款92%,但需承担出口成本、海运运费、信用证手续费等,实际可支配资金不足85%;乙个人非法获利2.8%,且无成本支出。

3. 危害结果可避免性较高。若银行内部系统即时校验,损失即不会发生,甲之加功行为对结果原因力较弱。

据此,即使法院不采纳无罪意见,亦应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交锋】

1. 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责任

公诉人认为,甲作为长期从事信用证业务的企业主,应主动咨询银行合规部门,不能仅凭邮件即推定合法。辩护人提交甲公司2020年度合规培训记录,显示其仅接受海关、税务类培训,从未接受银行内部政策培训;并援引《刑法学》相关权威专家观点:对基于官方通道产生的正当性信赖,应阻却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2. 关于“可罚的违法性”

辩护人出示银保监会2022年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乙所在银行因“信用证业务风控失效”已被罚款500万元,印证行政监管已足以实现规制目的。

 

【判决结果】

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甲基于对银行官方通道的正当信赖,违法性认识错误成立,可阻却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信用证诈骗罪证据不足;

(2)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但情节较轻;

(3)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依法免除处罚;

(4)乙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最终,甲被判决“定罪免刑”,检察机关未抗诉。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10万元已退缴并发还银行。

 

【案例评析】

一、“违法性认识错误”在金融犯罪中具有独立辩护价值。对基于官方人员、官方文件产生的形式合法性信赖,应综合“身份公示—官方外观—业务惯例”三要素审查,避免客观归罪。

二、“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要求刑法的发动必须保持最后手段性。对真实贸易背景下的技术违规,应优先适用行政、民事救济,防止刑罚过度介入。

三、刑事律师应善于运用比较法视角与监管处罚实例,论证“行政先行”必要性,强化“刑法谦抑性”说理,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本案以“违法性认识错误+可罚的违法性欠缺”为突破口,成功将信用证诈骗重罪改为“定罪免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新的辩护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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