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某新能源共享充电桩公司“绿能快充”在 A 轮融资中,通过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备案的“可转债+收益权”产品,向 187 名合格投资人募集 1.2 亿元。公司《认购协议》写明“资金专户监管、18 个月回购、年化收益 8%—10%”。后因政策调整,充电桩补贴退坡,公司现金流断裂,回购逾期。部分投资人报警,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刑事立案,指控创始人张某“虚构补贴缺口已补足、隐瞒资金实际用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 1.2 亿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
一、涉罪构成:司法机关的指控逻辑
1.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与 187 名投资人财产权。
2. 客观方面:
(1) 使用“收益权”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符合“非法集资”要件;
(2) 起诉书指出张某在 PPT 中引用“补贴已到账 3 000 万”截图,经核查为 2022 年批次,非 2023 年实际到账,认定“虚构事实”;
(3) 1.2 亿元中 4 200 万元转入关联公司“绿能科技”采购电池,无对应合同、发票,认定“隐匿资金去向”。
3. 主体:单位犯罪或直接责任人员。
4. 主观方面: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虚构+隐匿+无法返还”三要素齐备,依《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 7 条第 2 款,直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量刑档次
数额 1.2 亿元> 5 000 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若罪名成立,基准刑十五年,退赔只能降一格,仍面临十年以上实刑。
三、无罪辩护的拆解路径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否定——层层递进
1. 项目真实
① 资产端:2019—2023 年共建成 1 862 根充电桩,均接入国家电网平台,后台数据可实时调阅;
② 政策端:财政部 2023 年 3 月虽退坡,但省补 0.2 元/度仍执行,公司持续获取补贴流水 1 700 万元;
③ 合同端:与地方城投签订 9 年期场地租赁合同,租金预付 2 800 万元,证明长期经营意图。
2. 资金用途真实
① 4 200 万元转入“绿能科技”并非空壳,系 2016 年设立的核心电池 pack 工厂,有环评、能评及 47 项专利;
② 采购合同、入库单、质检报告齐全,电池序列号与充电桩运营平台匹配,可证实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③ 剩余 7 800 万元全部在监管专户,银行流水显示 6 100 万元直接支付 EPC 总包方,与工程量核验报告一致。
3. 不能返还系市场风险
① 退坡政策出台时间为 2023 年 5 月,系募集后突发事由,属“情势变更”;
② 公司第一时间与投资人召开债权人会议,提出“债转股+回购延期”方案,75% 投资人已签署,具有持续还款意思与行动;
③ 司法审计显示公司净资产 9 400 万元,未资不抵债,不符合“明知无偿债能力而大量举债”之推定情形。
结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二)“非法集资”之辩——对象与手段的合法边界
1. 募集对象: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合格投资人认定函》,187 人平均资产 820 万元,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属于“社会公众”。
2. 募集方式:产品备案编号【2022-××可转债 003 号】,采用“非公开发行”路径,未通过公开广告、APP 弹窗、互联网社交平台拉新,仅在场外做定向路演,未突破“200 人”红线。
3. 收益承诺:8%—10% 为“回购溢价”,并非“保本保息”,协议明确提示“政策风险、补贴波动风险”,已用黑体加粗,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
结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社会性要件,亦不构成非法集资行政违法。
(三)“虚构事实”之辩——商业吹嘘与诈骗界限
1. PPT 引用 2022 年补贴到账截图,下方小字注明“历史批次”,虽存在表述不严谨,但结合现场录音,张某已口头说明“补贴正在申报”,投资人可预见政策不确定性;
2. 该表述未达到“无中生有”程度,属于“夸大收益”,应受《广告法》《证券法》行政规制,而非刑事诈骗;
3. 投资人多为本地商会成员,曾实地查看充电桩运行数据,投资决策并非基于单一 PPT,不存在“错误处分财产”的因果关系。
(四)程序与证据合法性之辩
1. 司法审计报告由侦查机关单方委托,未听取公司及辩护人意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
2. 资金流水调取未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部分电子数据未制作完整性校验值,不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3. 投资人询问笔录模板化,出现“粘贴复制”痕迹,真实性存疑,应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四、合规整改与出罪方案
1. 主动二次审计:委托司法部名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用途专项审计》,证明 92% 募集款用于生产经营;
2. 投资人听证:邀请已签延期协议的投资人出席庭前会议,提交《刑事谅解及还款计划确认书》,弱化“社会危害性”;
3. 行政前置:向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非法集资行政认定复议”,若复议撤销非法集资性质,可作为刑事出罪的关键证据;
4. 刑民并行:推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以司法程序保障剩余资产价值最大化,实现“债转股份+引进战投”,用市场化方式完成兑付,彻底消解“非法占有”推定。
五、结语
集资诈骗罪的适用,必须严守“最后一道刑法”的谦抑性。对真实经营、资金用途清晰、不能兑付系市场风险的融资失败行为,应通过民事、行政、破产等多元手段化解,而非动辄启动刑罚。辩护人从“主观目的—资金去向—返还意愿—程序合法性”四维切入,既展示项目商业实质,又固定合规证据,才能洗清被误读的“诈骗”嫌疑,让刑法回归“惩罚真正骗子、保护诚实企业家”的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