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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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阳县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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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帮原告追回劳务费

发布者:曾灵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7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程XX,男,汉族,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灵,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X,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程XX诉被告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波独任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4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张XX在湖北省恩施市XX承包政府工程,被告召集原告在该工程中做边沟工种。时间2个月,总的工资为7456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3000元,现被告还尚欠原告工资4456元,被告于2022年4月17日(欠1456元)和2022年5月25日(欠3000元)两次给原告出具欠条各一份。被告张XX又将原告电话拉黑,原告再无法与被告联系,被告准备耍赖不支付原告的工资款故意拖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张XX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举示的证据:原告身份信息复印件、欠条原件。欠条上的程XX的世写的是仕是笔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张XX在湖北省恩施市XX承包政府工程,被告召集原告在该工程中做边沟工种。时间2个月,总的工资为7456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3000元,被告于2022年4月17日(欠付原告1456元)和2022年5月25日(欠付原告3000元)分两次给原告出据欠条各一份,现被告还尚欠原告工资4456元。被告在欠条上将原告名字误写成“程XX”。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务工,被告就下欠劳务工资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虽然原告名字有笔误,但是被告签名真实,该欠条系被告本人书写,与其他案件中欠条内容、形式高度一致,亦符合民工欠条书写惯例。证实被告认可欠付原告劳务工资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下欠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张的劳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张XX下欠劳务工资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XX劳务费4456元。

以上款项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张XX负担,此款原告程XX已垫付,在履行本判决时,被告张XX亮一并支付给原告程XX。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曾灵律师,重庆楷言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党员,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持有国家司法考试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中共云阳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云阳县
  • 执业单位:重庆楷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80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