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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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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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者:时龙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2日 242人看过 举报

2021-04-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XX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第7885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阿里巴巴网店的商品名称中使用“XXX”文字,销售非其授权生产的洗衣机产品;2.被告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6万元。事实和理由:其成立于1993年11月29日,是专门从事洗衣、干衣设备、空调器、冰箱产品生产、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1996年和1997年,分别发行B股和A股,成功在深交所上市。1997年4月,国家商标局认定其使用在洗衣机商品上的“XXX”商标为驰名商标。涉案商标为第788582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1995年11月7日,有效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等。其经调查发现:泰山XX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店铺,开通“诚信通”15年,在相应网店的商品名称中使用“XXX”文字,批发销售无其商标、非其授权生产的工业洗衣机产品,单价为7000元一台,具有明显的攀附其商标声誉的故意,侵害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因泰山XX已经停止在阿里巴巴网店中使用“XXX”文字,故其不再主张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2.代理被告进行争取到最大利益,小额赔付。

时龙,中共党员,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盈科全国优秀民事律师,盈科全国优秀青年诉讼律师,盈科全国刑事控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离婚、人身损害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1321220********2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离婚、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