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时龙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2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XX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第7885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阿里巴巴网店的商品名称中使用“XXX”文字,销售非其授权生产的洗衣机产品;2.被告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6万元。事实和理由:其成立于1993年11月29日,是专门从事洗衣、干衣设备、空调器、冰箱产品生产、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1996年和1997年,分别发行B股和A股,成功在深交所上市。1997年4月,国家商标局认定其使用在洗衣机商品上的“XXX”商标为驰名商标。涉案商标为第788582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1995年11月7日,有效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等。其经调查发现:泰山XX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店铺,开通“诚信通”15年,在相应网店的商品名称中使用“XXX”文字,批发销售无其商标、非其授权生产的工业洗衣机产品,单价为7000元一台,具有明显的攀附其商标声誉的故意,侵害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因泰山XX已经停止在阿里巴巴网店中使用“XXX”文字,故其不再主张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2.代理被告进行争取到最大利益,小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