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时龙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2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79号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利益人民币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出票人XX公司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编号为×××79,收款人XX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1日,付款行为中国XX(即本案被告)。其后,前述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被背书人依次为XX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20年5月14日,原告xx公司向被告银行兑付案涉汇票款项,被告以汇票逾期为由拒绝兑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根据前述规定,原告仍享有要求被告返还与案涉汇票相关利益的权利,被告应返还原告案涉票据权利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最后法院判决XX公司胜诉,银行需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