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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种弄懂彩礼返还问题

作者:黄春香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1次举报


3分种弄懂彩礼返还问题

近日一则“四川宜宾男子因48万彩礼与相恋8年女友分手,女友跪地痛哭”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我国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相当盛行,已成了地约定俗成的一种习惯。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款虽然没有“彩礼”进行明确禁止,但规定人们不能通过缔结婚姻达到赚钱的目的,对遏制“天价彩礼”这一问题起到重大作用。我们接下来将从彩礼的概念、应返还彩礼的情形、彩礼返还比例需要考虑的因素等方面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彩礼的概念

彩礼也被称为聘礼、纳彩等,依据当地习俗男方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一般以“婚约财产纠纷”的案由来审理彩礼纠纷案件。

二、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在我国,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彩礼给付后,在男女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存在很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三种情形下应当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彩礼返还比例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上面介绍了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官在判断是否返还彩礼、应该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依据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判定需返还的彩礼数额。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1)皖13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中指出:“依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依法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原、被告已同居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以酌情返还为宜。结合本案案情及本地风俗习惯,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70000元,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花销

女方有证据证明将收取的彩礼用于置办家具和日常开销上的,在判定返还彩礼数额时会酌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02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彩礼,被告称30000元彩礼中部分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花销,剩余15000元被告愿意返还。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订婚,订婚后共同生活至2020年2月10日。双方均认可共同生活有消费,且被告举证证明其给原告的孩子购买物品,带孩子出去玩,综上考虑到原、被告订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彩礼有部分用于双方共同花销,且系原告主动提出分手,不愿意再结婚,故本院酌情被告退还原告彩礼18000元。”

(三)是否孕育子女 

法官在衡量返还彩礼数额时,女方是否怀孕、是否生育子女也是应考虑的因素。如果女方怀孕后流产或者怀孕后生育了子女,一般对男方返还彩礼诉请不予以支持或者部分予以支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2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中指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双方可自行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婚约后,被告从原告处收得彩礼金20000元。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近8个月,且被告在同居期间怀孕后流产,本院酌定不再返还。”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8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综合本案案情,被告刘某2流产等因素,本院酌定三被告返还彩礼款的60%较为适宜,即66000×60%=39600元。原告李某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8000元及梦金园手镯一对、金戒指一个、项链一条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梦金园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项链一条及39600元部分予以支持。”

(四)男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

男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从而导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也是法官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会考虑的因素。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虽以家乡风俗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前后给被告送彩礼102800元,但是被告先后回礼4500元并送了价值23250元的嫁妆,且王某和龙某先后共同生活近四年时间,另外王某和龙某没有继续婚约登记结婚,双方都有过错,因此本院酌情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0000元。被告主张先后返还原告彩礼42350元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定。

以上是我为大家介绍的彩礼返还的相关问题。在此,提醒大家“一日夫妻,百世姻缘。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既然有缘分走到了一起,男女双方应该相互体谅,希望大家且行且珍惜。


黄春香,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4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