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杨先生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小杨。2020年5月20日, 张女士、杨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杨由杨先生抚养,抚养费由杨先生自己负担。现小杨在幼儿园上学,双方因子女探望事宜发生纠纷,张女士将杨先生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一、张女士对小杨享有探望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小杨独立生活之日止,张女士每月第一周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至12时对牛某进行探望,探望时不得影响牛某正常的生活或参加辅导、培训等活动;
三、杨先生应当在张女士行使探望权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具体细节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