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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半年未领证,退还彩礼23万元

作者:黄春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379次举报

同居半年未领证,退还彩礼23万元

江先生李女士经过媒人介绍相识,于2020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李女士一直在其娘家居住江先生分居至今。期间经亲戚朋友多次做工作,李女士明确表示不再回来,至此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前,李女士共索要彩礼款28万元及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个带宝石坠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坠一对、华为手机一部,上述物品共计价值3.5万元。同居关系解除后,李女士不予退还彩礼款。江先生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其彩礼款28万元及**手镯一个、**项链一个**石坠一个、**戒指一个、**耳坠一对、**手机一部,以上共计32万余元。

法院认为,江先生李女士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便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江先生同居前给付的彩礼,因双方同居生活不足半年,李女士应部分返还。因彩礼数额过高,本院认为对于彩礼28万元中超过10万元的18万元部分李女士应全部返还,对于10万元部分,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李女士流产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按照50%返还为宜,即100000元*50%=50000元。故李女士应返还江先生23万余元。被告主张五金属于赠予,不应当返还,对此本院认为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故五金属于彩礼的范畴,因五金系李女士个人佩戴饰品,其主张从江先生家走时未带走,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李女士应当返还江先生购买的五金。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及精神损害赔偿1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女士带到江先生家的个人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已到江先生家进行了清点,江先生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一、李女士返还江先生彩礼款23万元及**项链、戒指、足金耳饰、足金合成立**挂坠、**手镯;

二、江先生返还李女士个人财产:**空调柜机一台、**空调挂机一台、**冰箱一台、**沙发一个、**柜一个、**茶几一个;

律师观点:解除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时,收取的彩礼是否返还,需要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或得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的,彩礼是需要返还的


黄春香,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4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