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令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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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作者:杨令治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出了规定。出现以下行为,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严重超载驾驶的。


杨令治律师,男,西南政法大学毕业,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具有大型企业法务及风险控制等从业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9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