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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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十级伤残后,这些费用你都能主张吗?

作者:何明孟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次举报
2026-01-19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不仅带来身体上的伤痛,还可能引发复杂的赔偿纠纷。近日,某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伤者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最终获赔近二十万元。该案判决结果清晰展示了在类似事故中,受害人依法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其中几个关键点的认定对公众具有积极的普法意义。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龄不是唯一标准

本案中,伤者母亲的赡养费成为争议焦点之一。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其母未满六十周岁,不符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判决指出,认定成年近亲属为被扶养人,核心在于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法院结合伤者家庭系农村人口、主要依靠体力劳动,且其母年近六十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伤者定残时其母已满六十周岁,综合判定支持该项费用。这提示我们,在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着重提供关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证据,而非仅聚焦于年龄界限。

二、后续治疗费:法院可酌情支持一次性解决

对于伤者未来需进行的“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保险公司以相关规定禁止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为由不予认可。法院则认为,该手术确属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彻底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可以在鉴定机构给出的参考费用基础上,酌情予以确定并判决一次性支付。这一处理体现了司法实践注重“案结事了”的原则,受害人可就未来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主张,无需等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

三、鉴定费与精神抚慰金:属于法定损失应获赔偿

保险公司曾主张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法院明确,伤残鉴定是为确定损失、明确诉求的必要支出,属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因伤残遭受精神痛苦的抚慰,在造成伤残后果时,受害人依法有权主张。这两项费用最终均获法院支持,表明其属于法定的、合理的赔偿项目。

律师提醒

该案判决启示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损害后,受害人主张赔偿时,除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常规项目外,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必然发生的治疗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也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主张。在诉讼中,应注意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如家庭情况证明、鉴定意见书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非最终定论,法院将依法对赔偿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查和认定。


何明孟律师(咨询热线:13759307698),云南大学本科毕业,法律执业资格为A证,律所合伙人负责人、律所主任。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上首(临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云南上首(临沧)律师事务所
1530920********87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