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服务不到位引纠纷怎么办?
律师解答:退还全部加盟费,并赔偿律师费损失。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姚某,于2018年4月与被告签订加盟合同,并交纳加盟费15万元,2019年9月,因被告在履行加盟合同过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在选址、经营上均是草草了事,导致委托人经营惨淡,姚某委托封晓宇律师团队后,根据律师的建议,最终实现了全部诉求。
二、案件结果
1、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姚X已支付的代理费150,000元;
2、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姚X经济损失15,000元;
三、裁判文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19332号
原告:姚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曜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
原告姚X与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餐饮项目区域(合作)协议》,并退还原告支付的独家代理费人民币150,000元;2.被告配合原告进行退货,并向原告退还收取的原料款23,000元;3.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门店装修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XX餐饮项目区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西安市雁塔区独家经营“致茶”餐饮品牌,如被告另设其他代理商,需退还原告保证金及代理费,且原告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同。原告依约缴纳了代理费150,000元后,发现案外人岳某亦获得了同区域内“致茶”品牌的独家代理权。此外,被告也未履行商业信息披露义务。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其授权原告独家经营区域并非西安市雁塔区,而是西安市新城区,双方以实际行为确定了该合同履行地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如下:
甲方授权乙方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独家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致茶”销售、招商及运营管理、收款,乙方所招的第三方商家服务合同均与甲方签订,代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1年4月13日。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另设其他代理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及代理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同;代理费15万元,于2018年4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或是中途解约或乙方违约,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不退还乙方;“致茶”经营模式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致茶”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店铺体系标志、外观设计、产品信息、厂商信息、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模式、会计统计、专业培训程序、CIS系统、及有关营运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等所有相关资源和技术。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后根据协议要求在其代理区域内使用;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致茶”的品牌形象、视觉效果设计、店铺经营管理方案、管理销售模式、服务体系、设备采购、收银系统配备、产品制作方法等服务;在代理商区域内所有合作店(含代理商自营店)必须向公司指定处购买产品制作原材料;如因甲方原因使得合同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退还保证金和代理费,乙方可就因甲方违约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向甲方追偿。涉案合同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人为“王海刚”,并盖有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
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14日缴纳了代理费5万元,于2018年6月20日缴纳了代理费10万元,该10万元收据上盖有被告发票专用章并由被告工作人员记载“……西安雁塔区代理尾款”。后原告在西安市雁塔区进行品牌招商,并于2018年9月在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XXX号万达广场开设了一家“致茶”门店,并向被告付款订购了原料。
原告当庭陈述,2018年4月14日涉案合同签订时,代理区域均未填写。双方确定代理区域在西安市雁塔区后,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来上海培训时,涉案合同签字人即被告员工王海刚将原告处的涉案合同代理区域填写为雁塔区,并同时加盖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但原告暂未确定西安市雁塔区店铺具体位置,且原告在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XXX号原已有一间铺面,故被告要求原告先在新城区开西安市首家展示店,等后期在雁塔区找到合适店面再正式经营,后新城区解放路XXX号门店于2018年10月停止经营。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处的涉案合同代理区域系原告自行填写,被告处的涉案合同代理区域仍未填写,双方已通过实际行动确认代理区域为西安市新城区。
另查明,案外人岳某与被告作为股东之一的西安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了《XX餐饮项目区域(合作)协议》,约定岳某为西安市雁塔区独家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致茶销售、招商及运营管理、收款等事项。岳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在西安市雁塔区的“致茶”品牌招商活动,原告函复称其早于岳某享有独家代理权。岳某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本案被告,要求解除《XX餐饮项目区域(合作)协议》并返还代理费、赔偿损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初95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原告与案外人岳某授权区域一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XX餐饮项目区域(合作)协议》,西安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并赔偿岳某支出的律师费。该案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988号判决认定,西安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原告独家代理区域为西安市新城区并非雁塔区,本案原告与案外人岳某代理区域并不重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7日,原告代理人郭明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代理费用,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对于该邮件送达情况不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了律师费1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XX餐饮项目区域(合作)协议》及附件、《致茶原料订货清单》、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工作联系函及回复函、(2019)陕0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活动特征,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
涉案合同约定,原告为西安市雁塔区独家代理商,如出现其他代理商,被告须退还原告代理费,原告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就实际产生的损失向被告追偿。现被告关联公司西安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予案外人岳某同一餐饮项目西安市雁塔区的独家代理权,严重违反涉案合同约定,原告依约享有解除合同、退还代理费及赔偿损失的权利。被告辩称双方确定的代理区域应为西安市新城区。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虽曾在西安市新城区开设门店,但不能就此得出涉案合同确定的独家代理区域为西安市新城区。原告出具的盖有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涉案合同,明确记载了代理区域为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关于该处系原告自行填写的主张并无证据支持,且被告工作人员在涉案合同代理费收据上记载的代理区域亦为西安市雁塔区,故对于被告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2018年12月7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解除涉案合同,故本院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12月7日解除。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支出的费用,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故被告对此应予赔偿。但原告对于门店装修费、所用原料的剩余金额均未举证,故本院对原告相关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姚X与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签订的《XX餐饮项目区域(合作)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X已支付的代理费150,000元;
三、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X经济损失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姚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原告姚X负担852元,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