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是得以实现债权的一道利器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704号
申请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晓宇,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曜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XX向本院对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作出(2020)陕0102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存款人民币23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23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