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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执行不到财产怎么办? 律师解答:起诉前先查封被告账户

发布者:封晓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919人看过

担心执行不到财产怎么办?

律师解答:起诉前先查封被告账户

 

    一、案情简介

    本案因委托人货款多年讨要未果,咨询封晓宇律师团队后,担心官司打的太久,不能执行回财产,故经封晓宇律师团队的建议,对被告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经查询该公司账户有存款30万元,判决后立即实现了债权,保障了利益不受侵害。

    二、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1114号

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房。

委托代理人:张曜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担保额3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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