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亮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500630182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冷静期一方借款欠债,配偶是否应该一同偿还?

作者:陈宗亮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1次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譬如,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等。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后来离了婚,双方也必须共同承担。


不过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大肆举债,还有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还债,这样的做法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谨慎,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等特殊节点,毕竟,承担共同债务会对当事人个人财产甚至人身权益产生重要影响。本案也提醒出借人,牢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避免事后引发矛盾纠纷。



陈宗亮律师 已认证
  • 15006301829
  • 山东辰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5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3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732分 (优于87.5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篇 (优于94.16%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宗亮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005 昨日访问量: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