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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点规定之——租赁合同(一)

发布者:李士心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508人看过

《民法典》对非法转租做出了比《合同法》更加明确的规定: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给了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禁止违法转租平衡了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没有对转租做出约定而产生的纠纷。因为非法转租的弊端还是比较显而易见的:

第一,违法转租可能会导致出租人对租赁物失去订立合同时的信息掌控,多个次承租人的存在可能会增大原住房结构被更改,拆除或者另行增加墙体以增加房间数量的风险,可能会对房屋原有装修和结构造成破坏。租赁合同解除时,对出租人而言,将会产生恢复原状的费用及房屋空置损失。

第二,违法转租导致的多个次承租人可能增加事故发生概率,对房屋和财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因为居住的人员过多,而资源有限,可能引发纠纷,如群租房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还会导致房屋贬值和出售困难。

第三,违法转租导致的多个次承租人可能增加出租人收回房屋的难度,因为出租人并不掌握承租人的具体信息资料,在实际清退这些次承租人时,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阻碍。

第四,对于次承租人而言,即使其已经向转租人支付了租金,仍可能面临被法院强制搬离群租房及不能退还已付房租的风险。

以上种种弊端的存在,通过在民法典中增加的出租人单方解除权,会减少这一实践中常见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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