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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认定、管辖与法律适用

发布者:李士心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2718人看过

问:合同纠纷,涉外的没有合同,没有约定管辖,那管辖法院是什么?

 

答:

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涉外民事关系:

(一)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本案可认为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具体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

(一)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 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法》一百二十八条(仲裁):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附:

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合同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民事诉讼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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