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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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员工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发布者:李士心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527人看过

问:一女职工在公司工作了两年,现怀孕,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代价最小?

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要延续到孕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结合相关案例,并非绝对限制用人单位与怀孕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限制的仅是“不能以女职工在三期内,不能工作”这一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1、可以与怀孕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一年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怀孕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如果非以上1、2点所示的理由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标准为一年二个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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