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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法|营业信托合同纠纷的实务研究

作者:何梦怡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5次举报


以案析法|营业信托合同纠纷的实务研究

 

前言

2014年末开始,上证指数不断上攻,牛市的狂热让投资者兴奋不已,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牛市之下,信托行业乱像丛生……笔者今天就曾办理过的案件作简单分析。(当事人双方名字皆已省去)

一、案例概要:

2014年7月某信托机构(下称“受托人”)成立“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受益权分为A、B两类。2015年6月双方签订《信托合同》,但签订过程中没有面签,仅仅是向陈先生(下称“委托人”)快递了合同和认购风险申购书等材料,并有签名提示指南,委托人签完字之后快递给受托人。2015年7月,委托人认购该信托产品200万份额成为A类受益人,并向受托人转入认购资金200万元。随后委托人时常上网查询产品披露情况但一直未能查到,直至2017年8月委托人收到银行短信才知晓信托计划被清算,而清算报告内容也极为简略,甚至未公布净值信息。

二、通过本案分析受托人存在哪些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1)风险提示义务

1、根据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发布第94条明确了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

形式上来说,根据行业惯例,《信托合同》应进行当面签署并进行录像,受托人应当面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与说明,对信托合同的相关风险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对信托计划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2、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内容上来讲,《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没有并未就杠杆比例、强制平仓时对劣后受益人本金损失等特殊风险进行单独的表述和说明。

2)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义务

1、购买信托计划产品后,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的途径查询到相关产品信息。

2、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委托人在信托单位净值触及警戒线时无法及时通过赎回等方式以减少损失。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实际上,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3)违反规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全部交由第三人操作,未采取任何有效的监督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XXX号处罚决定书查明的第三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显示:“……上述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以下统称“XX”账户组)由第三人发起设立并实际控制,交易资金来源于第三人通过上述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股票投资标的由投资委员会成员选取,并经投资委员会开会表决决定。……。”虽然处罚对象是第三人及有关责任人,但在认定事实部分提及“涉案信托计划由第三人发起设立并实际控制,交易指令由第三人的有关责任人直接下达交易,并掌握产品的登陆账户和密码。”受托人与第三人对于信托计划的实际交易操作已相互混同。

4)清算义务

本案中,XXXX信托计划清算时,未按合同约定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案涉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且在最后收益分配时,并未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披露的清算报告未准确披露清算时的信托单位净值,以及信托资产总额及A类受益人和B类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详细依据和计算方式。导致委托人无法明确其信托收益分配的具体依据和计算方式,更难以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使委托人对清算情况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荡然无存。另,受托人在清算报告形成前已对收益进行分配,有违常理更有违行业惯例。

三、上述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与委托人的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受托人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不对应具体的信托财产操作的违反受托人义务行为,如风险提示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另一类为对应具体信托财产操作的违反合同明确约定的受托人义务行为,如通知义务、清算分配义务。

在现有证据中无法证明委托人存在任何过错,且相关损失并非市场因素必然导致,而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属于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且委托人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就应当由受托人就其因违约及违反受托人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就是笔者为大家整理介绍的由个别案例衍生出来的营业信托合同纠纷的办后感。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营业信托合同纠纷方面的知识应该都有了基本了解。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何梦怡律师,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学学士及管理学学士,2016年毕业后开始从事律师行业,现为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78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