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付夏子律师

  • 执业资质:1429020**********

  • 执业机构:湖北九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

发布者:汪付夏子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41人看过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这一方仍承担了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

  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