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农村居民个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应当比照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认定。因此,农村居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已丧失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