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蒙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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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离婚后户口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

发布者:吴蒙跃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879人看过

2. 离婚后户口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

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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