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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

发布者:吴蒙跃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513人看过

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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