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蒙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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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方败诉,维持原判

发布者:吴蒙跃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27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合作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君,女,XX合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姚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XX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369C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姚X未违反工作纪律,A公司系违法解除。

  A公司辩称,不同意姚X的上诉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向姚X发放过员工手册,姚X亦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姚X对A公司的劳动纪律是知晓并认可的。因姚X多次违纪,A公司将其退回B公司。

  B公司辩称,不同意姚X的上诉理由,一审查明事实无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姚X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B公司支付姚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800元,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3日,姚X与B公司、A公司以及案外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姚X自2007年10月1日被B公司派遣至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后,于2014年1月1日被B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姚X与B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约定姚X严重违反B公司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B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2月29日,姚X的上级刘某通过微信向姚X发送消息:请假先和我说一下啊。不要人走了再发微信。姚X:下次会注意。2019年1月7日,A公司员工卢某向姚X发出电子邮件,载明:姚X本月2-4日的请假,因未提前提交书面申请,也未取得项目经理批准,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工作守则》里的基本劳动纪律,特此告知。2019年4月16日,A公司员工卢某再次向姚X发出电子邮件,载明:根据姚X的部门负责人刘经理反应,姚X已经多次未完成领导布置的开发任务,并且工作期间经常睡觉,消极怠工。姚X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员工工作守则》,经公司领导商量决定给姚X记严重警告一次,并且工资下调1,000元。2019年5月28日,A公司向姚X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姚X:根据你近几个月的表现,屡次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经警告拒不改正,对部门负责人布置的工作,找各种理由,消极怠工,严重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推进,经公司研究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即日起生效(2019年5月28日)。据人事部门统计,违反公司《员工守则》的明细:1.工作期间经常睡觉;2.中午用餐时喝酒;3.工作期间私自外出;4.工作期间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5.未经批准,随意请假。2019年5月30日,B公司工会向B公司发出回函,载明:B公司员工姚X在被派遣期间,严重违反了被派遣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故B公司拟于2019年5月30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B公司工会对B公司单方解除员工姚X劳动合同事宜已知悉。当日,B公司向姚X发出通知,以姚X严重违纪为由于次日解除与姚X之间的劳动合同。姚X最后工作至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25日,姚X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3,000元;2.承担针对B公司申诉请求的连带责任。要求B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个月工资220,800元;2.承担针对A公司申诉请求的连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7日作出裁决:一、A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姚X2019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3,000元;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对姚X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姚X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姚X于2019年1月16日、28日、31日、3月25日、4月2日使用电脑浏览诸如个人独资公司失业保险福的搜索结果劳务派遣员工,被裁员,能得到赔偿吗?XX合作有限公司等内容。

  再查明,姚X填写开发部员工请假单,载明2019年4月3日下午至4日、17日下午至19日、29日至30日、5月5日至7日、8日至10日、13日至15日、16日至17日、20日下午请假,部门经理意见为不准请假,下方落款处有姚X上级刘某签字。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协议、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电子邮件、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开发部员工请假单、网页截屏、工会回函、通知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姚X确认其工作期间喝啤酒三次以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超过三次、上班时间睡觉,只是眯一下眼睛,午睡可能睡过头,但是公司领导均知晓且允许,不认可消极怠工。

  庭审中,A公司提供员工工作守则一份,封面有姚X签字,另有员工签名表示同意的手写字体并在该手写字体上加盖A公司公章,侧面加盖有骑缝章。该工作守则载明:请事假/年假2-3天(包括2天),需安排好工作并取得项目负责人批准;请事假/年假超过5天,申请人必须提前至少2周,写邮件通知项目负责人,得到明确同意的回复后,方可以请假;工作期间严禁处理私务,不得浏览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网页;上班期间至下班前,不得食用刺激性食物,影响精神状态,包括酒精饮料;违反以上劳动纪律2项以上、3次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沟通或警告未能改善,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姚X对该员工工作守则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虽然封面的签字系姚X本人所写,但并不能证明员工工作守则的内容系当时姚X签字时的内容,签字时的员工工作守则是什么内容现在由于时间太久记不清了。

  一审法院认为,姚X确认A公司提供的员工工作守则封面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但对员工工作守则的内容不予认可,至于姚X签字时的员工工作守则是何内容,姚X称记不清了。姚X对A公司提供的员工工作守则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该员工工作守则的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采纳A公司提供的员工工作守则,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姚X自认,姚X三次以上未经批准即请假、工作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工作期间喝啤酒等,根据该员工工作守则的规定,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A公司于2019年1月7日、4月16日两次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姚X发出警告,姚X未能改善,在A公司警告后依旧存在上述行为,符合该员工工作守则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公司以此为由将姚X退回B公司,B公司以姚X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姚X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姚X要求A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A公司及B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姚X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依照

  规定,判决:一、上海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姚X2019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3,000元,XX合作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姚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本院二审期间,姚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及施工告知书照片一份,旨在证明姚X请假有正当理由,且公司对姚X的请假没有表示反对,即默认同意请假。A公司质证认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公司有请假的流程和规章制度,A公司并未批准姚X的请假;对施工告知书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B公司质证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来源于A公司的内部员工群,故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施工告知书照片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仅告知单位需要请假,并不等同于完成了请假手续,姚X通过微信向公司请假未获回复,不能据此反向推定公司同意批假,该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实现姚X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为防止房屋外墙改造施工过程中家中被盗,可采取锁紧门窗、转移贵重财物、委托他人看管等方式,施工告知书中亦载明望各位居民关好自家的窗户并扣上保险扣,家中尽量少放贵重物品,并未要求居民必须留在家中,故外墙施工并非请假的正当理由,且A公司与B公司对于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施工告知书照片亦不予采纳。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姚X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自己确实在员工手册上签过字,但手册内容被A公司篡改;姚X只是在午休时喝了啤酒,未在工作时饮酒,上班期间也没有睡觉,只是打瞌睡,工作时亦未曾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A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实有过修订,但并未伪造。B公司提出姚X在工作时多次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确系违反劳动纪律。本院认为,姚X虽提出其签字的员工手册系伪造,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员工工作守则的相反证据,故对于姚X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姚X于二审期间辩称自己系午休时饮酒,但午休时饮酒亦会影响下午工作时的精神状态,且根据员工手册,员工在上班期间至下班前均不能饮用酒精饮料。姚X于一审期间自认曾上班时间睡觉、打瞌睡,并于工作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且有网页浏览记录截屏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姚X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姚X在工作中屡次违反A公司规章制度,经A公司两次警告后仍未能改正,A公司因此将姚X退回B公司,B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姚X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800元,并由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姚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蒙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备扎实的的法学理论功底及深厚的法律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