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研律师
法学、管理学双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崔研律师执业十余年,具有多年建筑业大型央企及互联网企业从业背景,拥有丰富的同公、检、法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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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谈“三原色”【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

作者:崔研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4次举报

最近持续发酵的三原色事件不知从什么时候从暴力发展到了性侵,民众舆论的惊涛骇浪最终以朝阳警方“红黄蓝”调查情况的公布变得波澜不惊。在我们义愤填膺过后,是否应该回归理性的思考?


关于猥亵的文章一开始就疑点重重:首先,群体性猥亵之所以一直未被揭露,被解释为犯罪嫌疑人持续不断的“洗脑”和致幻剂导致,那么嫌疑人傲人的语言能力、心理干预能力以及致幻药品来源、成分,药物代谢速度及其副作用等等,是否足以编织一整套天衣无缝,乃至至暴力案事发前仍密不透风的谎言?

其次,关于案发时间。该猥亵事件表现为暴力不法侵害被曝光后的集中继续爆发,从某家长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嫌疑人之猥亵系一种长期、持续性的侵害,然而孩子在接受幼儿教育之前基本以家庭教育为主,家长照顾孩子通常谨小慎微甚至娇生惯养,即便孩子尚未形成完整的人格意识,就真能忍受身体现实的痛楚?相信抢救或肛瘘这种客观疼痛不是一个“长筒望远镜”所能威慑的。再者,从性侵导致的身体侵害如抢救、肛瘘等看,除非该犯罪行为是以包含医疗系统在内的庞大犯罪集团为力量支持和坚实依托,并且医疗工作者对此类事件表现得极度冷漠且毫无基本觉悟,否则家长何以事前一无所知?最后,在非全托情况下,相信大部分家长都有与孩子日常交流及每日清洁身体私处的习惯,对于孩子情绪及猥亵致害的体察,是多么粗心的家长只能在暴力事件全面曝光后方恍然察觉?当然,此处并不排除某些家长早已发现蛛丝马迹,而因为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当即提出告诉。此外,该文开头结尾各醒目段落多次涉及三原色股票资产信息,窃以为正常人在如此出离愤怒的情绪笼罩下,恐怕要求严惩甚至人肉凶手似乎更符合逻辑。


   刑事证据当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即因犯罪行为作为过去事件,仅能通过对现存客观证据的逐一排查进而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某一已发生的犯罪事实,任一链条的证据“三性”均关系到个体自由甚至生命权的剥夺,以前的念斌案即是典型。就本案而言,硬盘损坏无疑仍是重大瑕疵,据说民用硬盘可承受30万次不正常断电操作,企业硬盘则可承受60万次。即便民用硬盘,以每日断电两次计,可使用400年。当然如涉案操作人员每日以断电娱乐,拉闸次数超过几百次/日,则直接建议该人员转职至其他行业,如夜店打碟。中国(包括港澳台)的硬盘修复技术很可能在九年前陈冠希事件发生时即达到了最高点,然而——技术的倒退实在需要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



   事已至此,公众仍然需要一个答案。诚然,中国毕竟不是一个能够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事实上那些所谓有权实施该类肉刑的国家反而性犯罪更加猖獗。拉出去枪毙五分钟,那是老郭的段子,也是现代法治的倒退。在今天,无论信息爆炸也好,信息垄断也罢,其实我们更需要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人云亦云对那些饱受侵害的孩子,其实也是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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